公告日期:2025-10-2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2
正 文......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非字 0108-12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和陈张达律师,担任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5〕天衡福非字 0108-06 号《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2025〕天衡福非字 0108-07 号《关于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95 号《关于福建海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天衡福
非字第 0108-06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天衡福
非字第 0108-07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
《审核问询函》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0月13 日出具的上证
上审(再融资)〔2025〕295 号《关于福建海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除上述释义外,《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曾而斌控制的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股东投入和股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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