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4
第四章议事规则......7
第五章附则......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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