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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4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4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5
第五章附 则......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唯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得以公司名义在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组织保障,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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