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市场,不得从事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
2.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由总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二)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三)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七)负责公司期货业务合规方面的监督与检查;
(八)拟订、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期货业务部门下设交易员、资金结算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公司内外部有关套期保值的信息收集、整理、套期保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系等;
2.资金结算员:负责完成交易资金的划拨、跟踪资金回笼情况、管理资金账户等;
3.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4.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管理套期保值资料,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七条 期货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定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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