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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0 17:58:47 股吧网页版
邦基科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G DH H L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45 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45 号
致: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邦基科技的控股股东山东邦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邦基科技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邦基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增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份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邦基科技为本次股份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邦基科技本次股份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邦基集团的增持,邦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邦基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邦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邦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0059014335E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 5 号 1 号楼 1301 户

营业期限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
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办
经营范围 公设备租赁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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