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G DH H L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236 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邦基科技、公司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行权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本次授予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本次注销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236 号
致: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项目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指派律师为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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