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202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计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5)第 030014 号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科技公
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邦基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邦基科技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山东邦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