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83 号
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恒尚节能,A股证券代码:603137;
周祖庆,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华凤娟,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节能或公司)在募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未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截至 2025 年半年报披露日,该项目投入金额、投入进度均为 0。但公司在 2023 年度、2024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重新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
示不充分、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7.7.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 5 月修订)》第 6.3.9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总经理周祖庆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华凤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已披露,因未取得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土地,导致该项目未投入建设,正在筹划调整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向市场揭示项目推进相关风险,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周祖庆、时任董事会秘书华凤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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