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 转 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重科技、公司 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案)》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 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与人、参加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对象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94 号
致: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中重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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