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占用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裁(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依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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