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6:45:30 股吧网页版
中重科技:中重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五年四月修订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