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6:45:29 股吧网页版
中重科技: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中国·天津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其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理的,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受邀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
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算、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负责人会签;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