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核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