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记录,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所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循环,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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