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向证券交易所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证券法务部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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