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防范措施,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会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应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核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三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必须提供反担保的,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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