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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