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办公室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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