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各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机构或人员。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报告重大事项,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提交的相关文件准确、完整,以便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会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股东会。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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