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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7:49:50 股吧网页版
春风动力: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春风动力”)收到贵所于2025年8月12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事务所(杭州)(以下简称“律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拟新增燃油摩托车产能20万辆、电动自行车产能170万辆、电动摩托车产能110万辆,并进行核心部件研产配套,相关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环评批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为77.53亿元,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产品在技术及工艺、生产设备、型号、功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结合公司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有及拟建设产能、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毛利率等情况,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境内外市场空间、产品竞争优劣势、公司市场地位、可比公司产能及扩产规划、国际贸易形势、终端客户消费习惯或购买意愿、在手订单等,进一步说明公司报告期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3)本次募投项目新建网点具体规划及选址依据、所有权归属、建设模式、补贴方式、款项支付安排、本项目实施主体、是否签署意向性协议等,与行业惯例及公司历史情况是否一致,结合公司现有网点布局、单店收入、未来销售规划、可比公司相关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建网点规模的合理性及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4)本次募投项目拟升级或新建信息化系统的情况,包括具体应用场景、拟实现功能,对公司研发、生产供应链、营销、数据、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5)“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及测算依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6)分析公司货币资金规模较高的原因,与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是否匹配;结合公司现有资金规模、未来现金流入净额、各项资本性支出等,说明公司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5条对问题(5)(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产品在技术及工艺、生产设备、型号、功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属于新增产能项目,围绕电动两轮车和燃油摩托车整车制造以及关键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与配套生产,全力打造高标准智能化工厂;“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为辅助项目,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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