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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F37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来贵所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对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我们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6月期间的财务报表未出具审计或审阅报告,因此对公司上述期间的财务信息不进行发表意见或结论。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公司回复贵所问询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与合计数据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致。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年产 300 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拟新
增燃油摩托车产能 20 万辆、电动自行车产能 170 万辆、电动摩托车产能 110 万辆,
并进行核心部件研产配套,相关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环评批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为 77.53 亿元,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25 亿元。

请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产品在技术及工艺、生产设备、型号、功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2)结合公司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有及拟建设产能、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毛利率等情况,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境内外市场空间、产品竞争优劣势、公司市场地位、可比公司产能及扩产规划、国际贸易形势、终端客户消费习惯或购买意愿、在手订单等,进一步说明公司报告期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3)本次募投项目新建网点具体规划及选址依据、所有权归属、建设模式、补贴方式、款项支付安排、本项目实施主体、是否签署意向性协议等,与行业惯例及公司历史情况是否一致,结合公司现有网点布局、单店收入、未来销售规划、可比公司相关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建网点规模的合理性及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4)本次募投项目拟升级或新建信息化系统的情况,包括具体应用场景、拟实现功能,对公司研发、生产供应链、营销、数据、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5)“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及测算依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6)分析公司货币资金规模较高的原因,与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是否匹配;结合公司现有资金规模、未来现金流入净额、各项资本性支出等,说明公司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对问题(5)(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及测算依据,“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建设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 90,000.0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45,000.00 万元。具体投资
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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