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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4 16:30:39 股吧网页版
华贸物流: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5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港中旅
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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