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
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
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
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
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
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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