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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
第一章 公司章程条文
第一条 有关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的条文载列于公司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该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且可经不时修订)。
第二条 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原文节录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
出提案。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
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
定而须披露的数据;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
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第四条 于公司刊发大会通告后,若股东拟提名个别人士(以下简称“候选人”)于
股东会上参选为公司董事,须把一份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提名通知”)送交至公司注册办事处。
第五条 该提名通知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
的个人资料;及(ii)由有关股东签署,以及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第六条 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之有关通告翌日
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举行日期前7日结束。
第七条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
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章 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可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提名公司
董事人选。
章程第六十五条的原文节录如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公司董事程序》自动失效。。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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