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 20 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1)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2)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大股东(是指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