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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 的《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非
执行董事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重大可持续发展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视、监察、评估、管理和批准以下重大可持续发展事项。该等职责和权限包括:
1.审视和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宜有关的架构是否足够和有效,包括:经营理念(企业使命、企业愿景、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核心价值观)、公司目标、行动和展望。
2.监察公司可持续发展愿景、策略及政策的制定:评估对公司运营及/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及策略提供指导,并批准相关可持续发展举措;监察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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