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股票简称:常青科技 证券代码:603125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出具《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现根据贵所要求,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发行人”)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上会会计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或者修改,现逐条进行说明,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引用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 宋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54
问题 3 ...... 90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 万元,拟投向“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年产偏苯三酸酐 8 万吨、均苯三甲酸 1 万吨、苯二酚系列产品 12 万吨产能。2)泰州生产基地项目规划远期投资总额约 100 亿元,分三期实施,一期项目分两阶段实施,二阶段建设在一阶段投产后根据生产、销售和市场情况择机实施。3)经测算,“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两阶段均建设完成且达到满产状态后,综合毛利率约 21.37%,销售净利率约 12.01%。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74%。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仅投向一期项目的一阶段,募集说明书披露的项目新增产能、预计效益等情况是否具有针对性;一期项目二阶段以及后续两期项目的实施是否具备确定性及可行性,该项目不同阶段、不同期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否互相关联、互为前提,公司是否具备项目整体的营运能力、资金实力等,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关系,核心技术及工艺的来源及形成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3)结合本次募投拟生产产品的市场供需、竞争情况、客户验证情况、在手及预计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4)区分建设阶段,说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构成和测算依据,相关单价或单位产能投资比与公司类似项目或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等,说明在资产负债率较低情况下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6)结合项目建设阶段、预计产销情况、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说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测算是否审慎,与公司或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5 条对问题(4)-(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仅投向一期项目的一阶段,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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