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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