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提供有关材料;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至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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