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须及时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来访人员”)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来访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人员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调研接待流程如下:
1、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人员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2、来访人员需填写承诺书。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待来访人员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于来访人员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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