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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理财交易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投资理财需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理财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一)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投资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的投资理财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三)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投资理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额度范围内的具体投资理财事项进行审批,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投资理财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理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方案,筹措理财资金,实施理财方案等。负责到期投资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额收回。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和审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每年初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投资理财额度建议,经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经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根据市场行情,拟定具体理财实施申请,申请中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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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注明投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期限、预计收益率及产品类型等相关内容,报主管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组织专门人员具体执行理财活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主管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及利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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