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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投资管理关系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的行政、人事、业务、财务、投资、资产、法务、物业等事务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执行,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对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规定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合法有效运作,决策科学,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制定或修订章程,明确内部治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的设置。
子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董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构行使。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可设立审计委员会、职工董事。
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公司党委进行前置讨论研究决策。
第十条 子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由子公司拟订方案,报公司审议通过后提报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股东会会议(或股东会议)和1次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议),会议相关材料由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由公司及子公司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办理完成子公司登记、变更、备案等手续后,由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将从相关机构取得的材料提交公司及子公司专人管理。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或子公司需求向子公司委派任职人员。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除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参股公司,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其任职按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委派的董事均为非职工董事。
第十六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推荐提名人选;
(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三) 按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列入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或须由子公司股东、董事决定的事项,应按重要性原则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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