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配备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
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
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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