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效率
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
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并监督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投资方案、
财务状况和利润分配建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九)决定公司人员的招聘、奖惩和解雇;
(十)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可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十一) 决定公司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十二) 购买、租赁公司所需要的资产;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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