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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