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包含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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