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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14:06 股吧网页版
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对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更正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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