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准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上交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上交所问询并按上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上交所的约见谈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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