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财务顾问”)作为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唐山工控”)收购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进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东唐佛南、汪大维、崔正南、王丹华所持共进股份合计88,055,885股股份之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声 明...... 1
释 义...... 4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5三、关于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19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19
五、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的核查 ...... 3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32
八、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32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32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5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8十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 39
十三、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40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40
十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豁免的核查 ...... 41
十六、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41
十七、财务顾问意见...... 41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共进股份、上市公司、标 指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的公司 市,股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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