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子公司增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分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做出对外投资决策。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
司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也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达不到股东会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达不到董事会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的审批
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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