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工作,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等授权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审计还应当包括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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