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市规则》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含关联交易在内的一些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
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
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但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第十三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