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目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若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按要求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优化内部审计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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