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1)公司对合并
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3)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4)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 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公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在不超过持股比例范围内与其他股东共同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七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
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供担保。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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