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 公告编号:2025-020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141,661,352.2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因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4月,公司将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保忠(即“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黄保忠就担任公司董事长、实控人期间,对公司大额应收账款怠于行使催收权以及在明知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公司与不良资质客户进行长期交易和资金输出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董监高人员之忠实及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巨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事实,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暂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5年3月,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1,661,352.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2024年6月22日、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万林物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10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5,106.76元,由原告万林物流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公司认为,黄保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被上诉人的义务与责任认定不当,应当依法改判。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林物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保忠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应当尽到勤勉义务;被上诉人履行职务期间违背勤勉义务造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被上诉人未尽勤勉义务,对应收款项的催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上诉人的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在案涉具体债权损失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直接承担责任。
2、一审法院对于具体债权催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对案涉七个具体债权的形成与清收事实未进行全面认定,只是概括诉讼判决结果,并未对被上诉人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因果关系等审查,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被上诉人的职责与勤勉义务、债权损失风险控制适用法律错误。
4、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在其他债权案件中的重大过错,“遗漏”了被上诉人对部分损失的直接责任;没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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