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 号》”以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市
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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