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接受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华翔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李丹、李翔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0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1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15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15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15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6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6
二、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规性 ......17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3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32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7
六、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4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本保荐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国泰海通指定李丹、李翔作为华翔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李丹女士: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李丹女士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翔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李翔先生严格遵守《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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