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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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
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00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00 号
致: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华翔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回售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售事项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或备案材料报送有关决定或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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