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翔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翔、李丹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11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 号)批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 1,348.93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51.07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交易。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8 号)批复,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6,649,74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999,998.4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83,631.8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416,366.65 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交易上市公告。国
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 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 202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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