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2 17:01:03 股吧网页版
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自身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八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具体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促成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公司委派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

2、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3、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会议情况。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重大资产处置(100万元以上)、收益分配及重要合同(借贷、代理、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担保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经批准后再按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预算目标编制预算,应当向公司报送含销售、采购、生产、费用、资本性支出和人员编制的年度预算,经公司批准后执行。日常经营过程中,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算执行和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管理由各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负责,公司财务总监行使监督职能,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监推荐,由各控股子公司规定和程序任命。

第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会计估计与会计政策应当与公司的会计估计与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